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莒县一女子美容却遭毁容 投诉至县市场监管局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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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ds美容,美容锤,注射美容医院  2018年11月,范女士在莒县某街道一家美容店购买了美容卡,应付款790元,实际先付款400元,后在接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,致使其脸上的“妊娠斑”比原来加重,近乎轻度毁容,随后范女士向美容店提出赔偿要求,要求退还服务费并作出相应的赔偿,双方协商未果,投诉到莒县市场监管局。

  接到投诉后,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,根据范女士提供的照片美容前后对比,发现范女士的脸部接受美容服务前后存在巨大差异,该美容店也对美容效果出现失误予以承认,并承认应收服务费790元,实际已收服务费400元。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,按照执法程序及时办结该案,责令被投诉方退还服务费400元,并赔偿投诉方3000元,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。

  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规定: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,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”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八条:“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要求。对可能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,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。”范女士到被投诉方的美容店接受服务,已经与美容店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消费合同关系,被投诉方有义务对投诉方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,并对其服务后果负责,根据以上法律规定,美容店应当赔偿消费者所受伤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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